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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来了!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09-28 03:03:55 2177

摘要:《孝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21年9月29日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批准,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自此我市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都有法可依条例规定了哪些内容...

《孝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21年9月29日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批准,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此

我市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

登记、通行、停放、充电

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都有法可依

条例规定了哪些内容?

会给广大市民出行带来哪些变化?

记者采访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工作人员

一起来看这份热点解读

问:

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立法背景?

答: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因其经济、便捷等特点受到青睐,逐步成为我市广大市民交通出行的重要工具。截止目前,我市电动自行车社会保有量已超70万辆,且呈逐年增长趋势。电动自行车在便利市民出行的同时,也面临车辆超标数量大、违法行为多、事故处理难等诸多问题,给交通秩序、公共安全带来的压力不断凸显,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影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针对上述问题,虽然公安交管等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管理,但由于上位法中涉及电动自行车管理的规定比较笼统,导致各地执法依据不足、管理尺度不一,难以做到有效监管。鉴于此,有必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予以规范,为促进电动自行车的严格、常态、有序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问:

条例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答: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需要进一步夯实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构建协同共治的监管体系。为此,条例第三条规定:市、县两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条例第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道路通行安全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建筑物电动自行车停放场地设置和充电设施配建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市区人行道和公园、广场等区域电动自行车停放的管理;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问:

条例对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答:电动自行车因其轻盈便捷的特性,成为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企业选择交通工具的首选。但同时,穿梭于大街小巷的外卖骑手、闪送快递员常常因为交通违法行为众多而被诟病。为此,条例第六条对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对本单位所属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以及用于本单位业务经营的电动自行车履行安全管理责任作出以下规定:一是对驾驶人进行安全知识教育;二是督促驾驶人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及其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三是督促驾驶人规范停放电动自行车和进行安全充电。


问:

为有效防止一些不合格、不规范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流入市场,条例有哪些管理措施?

答:从源头上把好电动自行车质量关,是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首要环节。为此,条例围绕执行电动自行车新国标,从生产与销售环节入手作了一系列规定。条例第七条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生产、销售和维修更换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安全要求。


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条例第八条规定: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新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因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而不能登记上牌的,销售者应当履行退货或者换货义务,并依法承担其他相应责任


问:

为提高车辆时速、动力,不少车主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蓄电池、改装电动机,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对此,条例有何管理措施?

答:长期以来,涉及电动自行车的非法拼装、改装、加装行为屡禁不止。为遏制这一乱象,消除安全隐患,条例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是拼装电动自行车;二是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维修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三是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的限速装置,使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四是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车篷、车厢、遮阳伞、座位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


此外,条例还明确规定,禁止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问:

电动自行车事故率高,发生事故后往往因赔偿问题引发纠纷。电动自行车会不会采取类似机动车一样的强制保险?

答:电动自行车相较于普通自行车车速较快,容易与其他车辆及行人发生碰撞而引发交通事故,为电动自行车购买相关保险有利于保障各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但考虑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非机动车强制购买保险要求,在没有上位法依据的情况下,条例对投保电动自行车车险只作倡导性规定。


问:

条例在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回收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电动自行车铅酸蓄电池在报废和存放过程中,如果处理不当,电池中的铅和铅的氧化物以及其它酸碱化学物质极易对环境造成污染。为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应当提供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建立回收台账;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按照固体废物依法管理,不得随意丢弃


问:

条例明确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实行登记制度。那么,在车辆登记上牌方面,条例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在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方面,条例明确要求落实便民服务,尽可能优化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确定了具体登记流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登记并发放号牌、行驶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为进一步满足群众的车辆登记需求,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登记的条件、程序、示范文本和需要提供的材料等向社会公布,并可以采取设立登记代办点、推行带牌销售等方式,为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提供便利


问:

我市目前超标电动自行车存量较大,条例在管理和淘汰存量超标车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对于本条例实施前已经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使用年限问题,是本次立法的难点、重点问题,也是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为了在保障车主合法权益的同时,实现存量超标车的有序退出和自然消化,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申领临时号牌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在规定的过渡期内可以上道路行驶过渡期为三年,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算,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此外,条例还明确已实施临时号牌管理的超标车辆在过渡期内适用本条例关于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有关规定。


问:

日常生活中电动自行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屡见不鲜,条例在规范通行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从目前现状来看,有相当部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安全意识差,随意穿行、超速行驶、逆向行驶、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突出,极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据统计,孝感城区近3年间发生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10326起,占事故总量的21.75%。


为兼顾群众便捷出行和安全通行,条例第十九条明确了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的通行规则。这些规则包括“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通行”“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不得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不得醉酒驾驶”“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不得手动操作通讯工具、电子设备或者牵引动物”等七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问:

针对群众普遍关注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问题,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停车难、充电难是电动自行车在日常使用过程中经常遇到的现实问题。条例在加强管理的同时,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公共停车设施、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方面的难点和堵点。


在停放管理方面,条例第二十一规定:一是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场地的设置纳入城市道路相关建设规划和居民住宅区、单位建设规划。二是车站、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地。三是新建居民住宅区、单位应当在公共停车区域划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场地;已建居民住宅区、单位未设置公共停车区域的,应当划定相对集中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场地。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通行状况和停车需求,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并按规范划定停车标志、标线


在充电管理方面,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共场所、单位和居民住宅区应当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地安装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充电设施。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给电动自行车充电,违反安全用电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以及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载人电梯。


问:

条例为何没有专门规范共享电动自行车的内容?

答:共享电动自行车属于一种特殊的客运经营活动,其管理涉及面广,在营运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2017年交通部、工信部、公安部等10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为此,条例在现有立法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暂不对共享电动自行车的投放及经营行为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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